GB/T 1.1-2020讲解(三)
一、要素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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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这一要素用来呈现文件的结构。为了方便查阅文件内容,通常有必要设置目次。
根据所形成的文件的具体情况,应依次对下列内容建立日次列表:
a)前言,
b)引言,
c)章编号和标题,
d)条编号和标题,(需要时列出)
e)附录编号、“(规范性)”/“(资料性)”和标题,
f)附录条编号和标题,(需要时列出)
g)参考文献,
h)索引,
i)图编号和图题(含附录中的),(需要时列出)
j)表编号和表题(含附录中的)。(需要时列出)
上述各项内容后还应给出其所在的页码。在目次中不应列出“术语和定义”中的条目编号和术语。电子文本的目次宜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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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这一要素用来说明与文件自身内容相关的信息,不应包含要求型条款。分为部分的文件的每个部分,或者文件的某些内容涉及了专利,均应设置引言。引言不应给出章编号。当引言的内容需要分条时,应仅对条编号,编为0.1、0.2等。
在引言中通常给出下列背景信息:
——编制该文件的原因、编制目的、分为部分的原因以及各部分之间关系(见5.2)等事项的说明;
——文件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
如果编制过程已经识别出文件的某些内容涉及专利,应按照D.3的规定给出有关内容。如果需要给出有关专利的内容较多时,可将相关内容移作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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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这一要素用来界定文件的标准化对象和所覆盖的各个方面,并指明文件的适用界限。必要时,范围宜指出那些通常被认为文件可能覆盖,但实际上并不涉及的内容。分为部分的文件的各个部分,其范围只应界定各自部分的标准化对象和所覆盖的各个方面。
注:适用界限指文件(而不是标准化对象)适用的领域和使用者。
●该要素应设置为文件的第1章,如果确有必要,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条。
●范围的陈述应简洁,以便能作为内容提要使用。在范围中不应陈述可在引言中给出的背景信息(见8.4)。范围应表述为一系列事实的陈述,使用陈述型条款,不应包含要求、指示、推荐和允许型条款。
·范围的陈述应使用下列适当的表述形式:
——“本文件规定了……的要求/特性/尺寸/指示”;
——“本文件确立了……的程序/体系/系统/总体原则——“本文件描述了……的方法/路径”;
——“本文件提供了……的指导/指南/建议”﹔
——“本文件给出了……的信息/说明”;
——“本文件界定了……的术语/符号/界限”。
·文件适用界限的陈述应使用下列适当的表述形式:
——“本文件适用于……”
——“本文件不适用于……”
以GB/T 1.1为例:
范围的表达形式为:
陈述、条文、表、注、脚注、等表述形式。
注: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如最新版本未包含所引用的内容,那么包含了所引用内容的最后版本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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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清单中应列出该文件中规范性引用的每个文件,列出的文件之前不给出序号。
根据文件中引用文件的具体情况,文件清单中应选择列出下列相应的内容: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给出“文件代号、顺序号及发布年份号和/或月份号”以及“文件名称”;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给出“文件代号、顺序号”以及“文件名称”;
——不注日期引用文件的所有部分,给出“文件代号、顺序号”和“(所有部分)”以及文件名称中的“引导元素(如果有)和主体元素”(见6.1.1);
——引用国际文件、国外其他出版物,给出“文件编号”或“文件代号,顺序号”以及“原文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在其后的圆括号中给出原文名称。
列出标准化文件之外的其他引用文件和信息资源(印刷的、电子的或其他方式的),应遵守GB/T 7714确定的相关规则。
●根据文件中引用文件的具体情况,文件清单中列出的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
a)国家标准化文件,
b)行业标准化文件,
c)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化文件(仅适用于地方标准化文件的起草),
d)团体标准化文件(需符合9.5.4.4中规定的限制条件),
e)ISO、ISO/IEC或IEC标准化文件,
f)其他机构或组织的标准化文件(需符合9.5.4.4中规定的限制条件),
g)其他文献。
其中,国家标准、ISO或IEC标准按文件顺序号排列;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其他国际标准化文件先按文件代号的拉丁字母和/或阿拉伯数字的顺序排列,再按文件顺序号排列。
注:
·条(类目)和条目(术语)的结构形式(空行)不同,本文件术语按概念层级分类编排。
·引导语有4种,引导语见8.7.2
·明确规定:列为第3章,3种引出方式: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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