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河北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统筹风能、太阳能资源,根据全省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等,制定集中式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风能、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地区规模化、基地化发展。
鼓励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创新开发模式,采用农光、林光、牧光、渔光互补等特色光伏发电开发模式或者结合矿山修复、生态修复开发光伏发电项目。根据不同区域科学测算、合理设置建设标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鼓励在海上风能、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采取连片规模化方式开发建设海上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探索海上风力发电、光伏发电与水产养殖、制氢、储能、文旅观光等多种业态相融合的多元化发展模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力发电合理布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并网容量、在建容量、拟建容量及分布区域等数据统计,定期公开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可接入容量。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工商业建筑、户用屋顶以及闲散用地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重点推动分布式光伏在交通、公共服务等领域应用。
鼓励在风能资源丰富地区,根据电网消纳能力,依法利用零散土地资源,在开发区、油气矿区及周边地区,开发建设分散式风电。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建设进度相匹配,保障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与电网企业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可以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建成后,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协商一致,可以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鼓励全社会优先使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低碳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加强新能源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激发全社会绿色能源消费潜力,推进能源消费结构绿色转型升级。
鼓励新能源设施开展改造升级。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且经安全运行评估,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新能源发电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解列拆除、修复生态环境。鼓励新能源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科研机构等有关单位开展新能源设施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研究,建立健全新能源设施循环利用产业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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