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是三江之源,承担着守护“中华水塔”、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的重要职责。但“新华视点”记者近日随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青海省督察了解到,青海省一些小水电无序开发,生态流量泄放、增殖放流等措施长期落实不到位,甚至为引水开挖河道,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突出,并带来行洪隐患。
违规大建小水电站,河道受阻妨碍行洪
记者随督察组了解到,青海省内一些小水电无序开发,存在较多问题。
海南州贵德县尕让河是黄河一级支流,平均流量不足1立方米/秒,但尕让乡一段约10公里的河段内开发了7座引水式小水电,目前6座在运营。这些小水电平均装机不足150千瓦,2022年营业额多在10万元左右,年纳税额多数未达1000元。
记者在现场看到,原本水量就不大的尕让河枯水明显,个别河段甚至干涸,而小水电的引水渠内却水量“充盈”,存在引水渠闸门开度不足、生态流量泄放不够问题。
按照要求,这些小水电闸门开度需达到2至3厘米,但记者、督察组、地方干部一行在现场先后用1厘米、2厘米、3厘米厚的木板测试闸门开度发现,6座在运营小水电中的2座闸门基本关闭,开度不足1厘米;1座闸门开度未达到要求;2座闸门开度正常,但周围有泥沙、石块堆积影响水流;还有1座未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还有一些小水电生态流量涉嫌造假。例如,海东市高隆水电站每年4月至9月应执行汛期生态流量,下泄指标为11.1立方米/秒。但实际上,2023年4月至5月,这个水电站按照非汛期执行,下泄流量平均仅为8.68立方米/秒,没有达到指标要求。而且,水电站手工台账未如实记录,所记录的数据大于监控平台流量数值。
据了解,为指导各地开展整改,青海省编制了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报告。针对湟水干支流相关小水电,要求严格落实2019年省生态环境厅、能源局编制的该流域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报告中“落实过鱼设施、恢复河道连通、实施增殖放流”等要求。
但督察发现,在湟源县批复同意的巴燕峡、巴燕三级、天桥(新和)、石嘴一级、响河、果米滩一级、果米滩二级(兆麟)、下脖项、石板沟等小水电整改方案中,相关措施只字未提;大通县批复同意的纳拉滩、俄博图水电站整改方案中,声称已严格落实,而实际是并没有开展相关工作。
在尕让河,记者看到,一些小水电经营者为堆砌拦水坝、引水渠,大范围开挖河道,有些河道几乎被“翻耕”,还有部分引水渠阻断甚至横跨河道,不仅严重破坏自然生境,还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
水电监管存薄弱环节
督察组认为,上述情况暴露出青海省水电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不够重视,主动预防不足。
一名督察干部说,引水渠闸门开度不足等问题并不难预防,比如通过闸门螺杆加限位、闸门下垫块等简单方法就可以保障闸门开度,“这些问题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说明基层对这些问题不重视”。
——放松要求,监管流于形式。
督察发现,一些小水电生态流量监测监控问题较多,但有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不管不问,甚至纵容。例如,黄南州郭么日、唯哇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的手工台账记录随意,督察组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发现与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而再次检查时发现在线监测数据已经被更改。
——整改推进迟缓,退出大打折扣。
2022年4月,青海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制定《青海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2023年6月底前完成“一站一策”清理整改方案。但截至督察时,64座列入“退出类”的小水电中,仍有23座没有完成退出方案。
一些地方和小水电经营者对河流生态环境重视不够
督察组认为,青海省一些地方和小水电经营者对河流生态环境重视不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主体责任不到位。长此以往,水电开发可能难以成为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保障,还会带来一系列生态问题和安全问题。
一些专家认为,梯级开发的水电站,相当于把鱼类阻隔在一段一段串联的封闭水体中。其中只要有一个水电站生态补偿措施不到位,这一区域鱼类就会失去繁殖的机会,导致种群数量下降,甚至在该区域消失。已濒危的黄河雅罗鱼,就属于此类物种。
针对青海省小水电开发乱象,一些督察干部认为,首先应严格排查省内小水电情况,逐个评估,在保障区域用电、饮水、灌溉需求等基础上,合理确定每个小水电到底应整改还是退出。同时,还需加强河道内生态流量管理、保障河流生态用水需求,完善增殖放流等措施,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未来应该严格监管上下游水电站,督促其共同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一名督察干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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